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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病人隨機分配治療方法是合乎道德嗎 ? 而當一個有希望的,但其效果尚未知的新治療法可用時,不做隨機分配是合乎道德嗎?能夠獲得把真實情況告知後的同意書嗎?何時使用安慰劑是恰當的呢 ? 在試驗期間的治療效果 (利點以及/或缺點)應被監控嗎? 還有應如何來利用中間過渡期的結果呢? 在許多國家,臨床研究不被認為是合乎道德的, 除非其治療試驗已經被其他願擔負確保其符合道德標準 (這些團隊經常是指一個研究機構的評估委員會或是一個倫理評估委員會)的評估團隊所認可。 在大部分的案例中, 參與試驗的人必須先被告知此試驗的本質為何,以及參與試驗時可能發生的潛在的風險和利益, 並且要獲得明確的允諾同意參與試驗。至於何時使用安慰劑(無治療的群組)做為比較才是合乎道德一項,則目前仍有爭議。 在一些案例中,科學的利益與社會倫理的利益會有所衝突。 一個切題的例證就是美國國家衛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所贊助的臨床試驗案例中要求須要有性別和種族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 這些和許多其他道德事項在臨床試驗的設計和執行上是必然的。 有關這些主題的討論可在目前許多的文獻和網際網路的網站上看到。 (王慧虹 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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